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助力推动学院发展,完善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服务高校发展:以高校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通过科学合理的聘用管理,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优化人才结构:通过分类管理、按需设岗,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高校整体竞争力。
(三)促进公平公正: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聘用机制,确保聘用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推动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择优聘用: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人才。
(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和人员结构变化,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和聘用政策。
(三)合同管理,规范操作:实行聘用合同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聘用程序和管理流程。通过合同管理,实现优胜劣汰,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聘用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应聘者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措施,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约束机制,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进行低聘、解聘或转岗处理。
(六)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在聘用管理改革中,充分考虑高校现状和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确保聘用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周口理工职业学院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韩 林 连 立
副组长:全晓东 韩 磊 栾伟东 连志民 薛淑文
成 员:各科室、系(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周口理工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
五、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
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专业素养
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班级管理、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开展学生工作。持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关注教育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能力素质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协调处理学生事务,维护班级秩序和校园稳定。拥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学生、家长、教师及其他部门进行顺畅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敏锐的问题解决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四)身心素质
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辅导员工作的高强度和高压力,胜任日常学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任务。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积极乐观,情绪稳定,以良好的心态面对工作和生活中的挑战。
六、工作职责(考核内容)
(一)学生工作
1.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引导学生掌握正确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2.论文指导: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从选题、开题、资料收集、撰写到答辩全程把关;
3.课外指导: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学科竞赛指导等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
(二)科研工作
1.课题研究: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争取科研经费支持;
2.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各级学术会议、研讨会,与同行交流研究成果与经验,拓宽学术视野,了解学科最新动态。
(三)其他工作
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考核工作
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评定优秀等次:
(一)所带班级有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二)所带学生中有获国家级表彰的;
(三)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表彰的;
(四)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师德师风失范者;
(三)学生评议分低于60分者(满分100分);
(四)由于疏于教育管理,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者;或者对学生发生的意外情况未及时处置,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作风懒散,纪律松弛,工作长期懈怠,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或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2次及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学生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学生干部任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接受馈赠者;
(七)教学工作依据教务处考核办法,排名连续两年居于后10%者;
(八)在日常教学检查中,一学期被通报两次及以上者;
(九)在公共网络平台或个人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者;
(十)学院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优秀
考核优秀者优先考虑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等。
(二)考核不称职
考核不称职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九、其他
合同制聘用人员若外出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工资、福利津贴全部停发(五险一金尊重个人意愿,可签订协议应缴纳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
合同制聘用人员若因事假、病假等确需请假,当月工资按出勤天数发放,请假超过15天,扣除当月平时考核奖、绩效工资。年底目标考核奖、精神文明奖、平安建设奖按出勤天数发放。
合同制聘用人员若旷工超过3天,给予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若旷工累计超过7天,扣除当月平时考核奖、绩效工资各一半;若旷工累计超过10天,当月工资停发,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十、附则
本办法具体内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起执行。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