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绩效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部门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部门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事业部门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12〕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
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向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考核程序,强化过程管理,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分配方案公开透明。
(三)坚持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财力状况和教职工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组 长:韩 林 连 立
副组长:全晓东 韩 磊 栾伟东 连志民 薛淑文
成 员: 各科室(系、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岗位类别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
(二)岗位类别
按照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全校岗位设置分为四类:
1.教学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员级。
2.教学辅助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员级。
3.管理岗—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
4.工勤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及以下。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与结构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自行发放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平时考核奖均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及上级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调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时考核奖、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招生奖励性绩效工资。
1.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完成岗位工作量后,可以获得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2.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超额部分可以获得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以激励教职工超额完成工作量,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3.教职工教学业务量化排名奖励性绩效工资:量化采用教务处制定的《周口技师学院教师教学业务量化考核细则》,兼职教师采用此标准在不同系部量化后,交由教务处。教职工学期业务量化排名居系部前20%(含、兼职教师排名前20%者统一由教务处出具)者,可获得此项奖励性绩效工资。
4.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激励辅导员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决定发放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5.个人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奖励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教职工。
6.招生奖励性绩效工资:为保证周口技师学院招生工作正常进行,教职工完成招生任务情况下可获得招生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依据教职工目前在市人社局已聘任至岗位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发放。
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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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 |
基础性绩效工资 参考标准(70%) |
奖励性绩效工资 参考标准(30%) |
|
五级职员(正处) |
2763 |
1934 |
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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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职员(副处) |
2460 |
1722 |
738 |
|
七级职员(正科) |
2139 |
1497 |
642 |
|
八级职员(副科) |
1825 |
1278 |
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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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职员(科员) |
1696 |
1187 |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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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职员(办事员) |
1550 |
1085 |
465 |
|
正高级 (二级至四级) |
3043 |
2130 |
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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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五级至七级) |
2589 |
1812 |
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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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八级至十级) |
2130 |
1491 |
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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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 (十一级至十二级) |
1696 |
1187 |
509 |
|
员级(十三级) |
1550 |
1085 |
465 |
|
试用期 |
研究生777 本科生729 |
0 |
0 |
|
高级技师(一级) |
2210 |
1547 |
663 |
|
技师(二级) |
1896 |
1327 |
569 |
|
高级工(三级) |
1726 |
1208 |
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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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四级) |
1582 |
1107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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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五级) |
1476 |
1033 |
443 |
备注:1.绩效工资70%打入工资卡,10%已按政策并入增量绩效奖。
2.以上标准参照在编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实时调整。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教职工完成岗位工作量后,可以获得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例如:张老师,目前被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十级,其完成岗位工作量后即可获得639元/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即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为1.0。
(二)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员分类以实际聘岗为主)
1. 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享受财政拨付的地方教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该承担教学工作,其中在行政科室兼职的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课时量可相对减少(不少于10节),教职工每学期承担岗位工作量≥岗位基本工作量1.5倍时,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0.1系数核算;教职工每学期承担岗位工作量≥岗位基本工作量1.8倍时,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0.2系数核算。
以张老师为例,上(下)学期基本工作量为180课时,实际承担工作量270节,超工作量的1.5倍(含),其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即为0.1×639元/月=63.9元/月,超课时费依据教务科管理办法另算;上(下)学期基本工作量为180课时,实际承担工作量324节,超工作量的1.8倍(含),其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即为0.2×639元/月=127.8元/月,超课时费依据教务科管理办法另算。
备注:教学工作量依据教务科提供的实际上课节数核算。
2.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视为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每学期加班(含值班)天数超过10天(考勤打卡记录显示上下班工作时间每8小时视为一天)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0.1系数核算,每学期加班(含值班)天数超过20天以上(考勤打卡记录显示上下班工作时间每8小时视为一天)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0.2系数核算。
备注:(1)加班费按照学院规定正常核算;(2)加班依据学院办公室核算为准;(3)管理及工勤人员没有教学工作量要求,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可申请上课,若承担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按超工作量计算,但每周工作量不得超过6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超过部分不予计酬(可计课时数,职称评定时使用),课时费正常核算外,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0.1系数核算。(4)监考、培训等领取报酬的不得作为加班申请。(5)工作日期间不得申请加班。
以张老师为例,在某行政科室承担正常工作,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每周承担6节课时量,课时费按照学院规定发放,在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时系数增加0.1。
因婚假、(陪)产假、驻厂、借调、驻村等视同完成基本工作量等情况请假期间只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享受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全日制读博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在编在职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管理办法(暂行)》(周技(职)字〔2023〕9号)执行。
(三)教职工教学业务量化排名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学期业务量化排名居系部前20%(含、兼职教师排名前20%者统一由教务处出具)者,奖励性绩效工资为0.1×其聘任至相应岗位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四)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班主任(辅导员)津贴依据学生科班主任(辅导员)管理办法核算后,排名居系部前20%者,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为0.2×其聘任至相应岗位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居系部前20%—40%者,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为0.1×其聘任至相应岗位对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因个人事务请假超过15天者按照1月计算,自动扣发当月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以张老师为例,班主任学期排名居系部前20%,其班主任(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0.2×639元/月=127.8元;班主任学期排名居系部前20%—40%,其班主任(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0.1×639元/月=63.9元。同时担任技师学院班主任和理工职业学院辅导员者可按照自身排名情况选择考核单位。
(五)个人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年度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教职工,本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已聘任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0.1元;上年度获得嘉奖的教职工,本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已聘任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0.2元。
以张老师为例,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为639元/月×0.1=63.9元;若张老师上年度考核获得嘉奖,其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为639元/月×0.2=127.8元。
(六)招生奖励性绩效工资
依据平时考核奖1480元/月为基础,教职工每完成招生任务1名,其招生奖励性绩效工资为1480元/月*1.2=1776元。
七、 附则
(一)本方案由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对象为出勤率达到95%以上,且无旷工的教职工。
(三)教职工应按照承担工作分部门考核并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请教务处、学生处、院办、监察室、招生处等相关部门在学期结束一周内将考核结果(负责人签字、盖章)送交人事处。
(五)本方案自2025年1月起施行。
附件:1.教师教学业务量化考核细则(教务处提供,目前正在使用)
附件:2.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学生处提供,目前正在使用)
2025年2月26日